根据《关于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教考院函〔2022〕95号)和《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辽教发〔2015〕190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居住证在辽宁省内的中国公民,或省内全日制普通院校在读的大学生,国民教育系列的成人高校毕业生、自考毕业生(不含在读生)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也可自愿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居住证在辽宁省内的中国公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报考人员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在校最后一学年的专科学历学生(以下简称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均可报考。
(四)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五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教育部令第33号中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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